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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某人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被执某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的补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某人徐某送达了(2012)天秦执某第X号执某通知书,责令被执某人在2012年3月30日前自觉履行(2012)天秦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某,经某,被执某人徐某在银行无存款,外出打工,无可供执某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天秦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某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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