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天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天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4日前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天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宝鸡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清水经典庄园有69万元的质量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宝鸡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保金40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季靖生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