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胡某(系原告罗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荣,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道华,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胡某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胡某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罗某某、胡某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罗某某、胡某负担。
审判长杨朝多
审判员储永东
审判员刘洋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