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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丙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丙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丙经传票传唤,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丙负担。

审判长马宏伟

代理审判员田玉琴

人民陪审员王学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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