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丁、林某与耒阳市文瑞福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生命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住(略),系死者黄荣香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住(略),系死者黄荣香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住(略),系死者黄荣香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住(略),系死者黄荣香之母。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运生,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公务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文瑞福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住所地耒阳市X路。

负责人许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丁、林某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文瑞福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丙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丁、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戴运生、何某某、被上诉人耒阳市文瑞福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福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耒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4月15日,罪犯刘某成、李某丁国套用案外人谷文姣的驾驶证从文福汽车租赁公司处租赁汽车,文福汽车租赁公司未按要求审查租赁人的身份证及驾照,便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将文福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的湘x号小汽车出租给刘某成和李某丁国。合同约定文福汽车租赁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车辆证照齐全某办理保险。2010年5月7日,刘某成、李某丁国驾驶所租赁的小汽车来到大市乡寻找商店诈骗。在李某丙家商店门口,刘某成下车去商店询问有没有较高档的香烟,问清后,李某丁国从车上拿了一条预备好的假蓝色芙蓉王香烟,与刘某成一同去商店,刘某成与商店经营者黄荣香聊天,李某丁国乘机用假烟与黄荣香的香烟掉包,之后,李某丁国借口烟太贵,将假烟给了黄荣香,并声称不买了,回到车上。黄荣香当即发现香烟被掉换,即从商店出来拦车,李某丁国见状便对黄荣香表示愿意拿钱出来,黄荣香拒绝,并喊村民帮忙。李某丁国怕走不掉,就发动汽车慢慢对着黄荣香开过去,想吓跑黄荣香,但黄荣香仍在敲打车头。李某丁国回头看后面有没有人过来帮忙,刘某成对李某丁国说“赶快走,还看鬼,你想在这等死啊”。李某丁国返过头来时未见黄荣香,便加快速度开车逃离。大约过了一百多米,李某丁国发现黄荣香已躺在马路上,两人开车逃离。事后,经法医鉴定黄荣香前胸受机动车作用,肋骨骨折,心脏破裂死亡。

另查明,文福汽车租赁公司的湘x号汽车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过期,但在联合财保耒阳支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内。文福汽车租赁公司网页租赁须知上载明租车人应出示身份证和驾驶证。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已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丧某、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共计为144053.92元,由李某丁国承担60%,刘某成承担40%,现李某丁国已支付4万元,尚有104053.92元未获赔偿。

原判认为,文福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赁机动车时未能按照《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和该公司在网页上注明的租车须知要求,审查承租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驾驶证,致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对黄荣香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四原告的经济损失已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故该院不宜另行判决被告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但被告文福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车辆时存在过错,应由文福汽车租赁公司对刘某成、李某丁国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未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车虽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内,但黄荣香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所致,且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利用被保险车从事违法活动属于责任免除,故原告要求联合财保耒阳支公司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条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耒阳市文瑞福特汽车租赁公司对李某丁国、刘某成应赔偿原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丁、林某的经济损失尚未支付的部分104053.9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丁、林某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赔偿损失和对耒阳市文瑞福特汽车租赁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四原告负担1775元(免交),被告耒阳市文瑞福特汽车租赁公司负担1500元。

宣判后,原审原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丁、林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耒阳市文瑞福特汽车租赁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没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已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及原审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认定被告李某丁国、刘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败露后,为抗拒抓捕,当场驾驶机动车撞向受害人,致受害人死亡,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受害人黄荣香的死亡是因李某丁国、刘某成的犯罪行为所致而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上诉人提出的耒阳市文瑞福特汽车租赁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没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的上诉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6550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转接下页)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剑星

审判员何某英

审判员王洪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蓉

校对责任人:王洪峰打印责任人:王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