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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蒙龙物资有限公司与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人西安蒙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交易二厅X室。

法定代表人惠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中成大厦X室。

负责人赵某,公司总经理。

西安蒙龙物资有限公司与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蒙龙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欠款本金、诉讼费及执行费用共计26634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也按协议履行了给付申请人西安蒙龙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66349元的义务,现该案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地

审判员舒四来

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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