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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丁与陕西省西安市农业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农业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刘某丁与陕西省西安市农业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农业机械厂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某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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