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道县二中教师,住(略)。
被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布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秦某,男,年龄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丁与被告罗某、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丁于2011年9月19日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丁因与被告罗某、秦某自行协商而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0元,减半交纳2750.00元,由原告周某丁负担。
审判长秦某
人民陪审员沈建嫒
人民陪审员李建武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