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丹,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元,鉴定费34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肖勇为
人民陪审员欧祖流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