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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戊、陈某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刘某戊。

被执行人陈某己。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戊、陈某己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刘某戊、陈某己于2010年12月12日在浙江省苍南县生育第二个孩子,属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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