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湖南省炳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复议朱某申请的湖南省炳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孙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朱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本院再审撤销(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现已立案审查,正在审查中。该审查结果直接影响本案复议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复议一案的复议,在中止复议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再恢复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