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永和国际广场X幢B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广电网络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维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电视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永和置业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有线电视公司赔偿损失8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有线电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永和置业公司赔偿损失(略).48元。原审法院合并审理,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永和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和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有线电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红、陈维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焦宏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赵某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