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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bb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X胡同X号。

委托代理人王钟波,辽宁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bb,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X胡同X号。

委托代理人李洪英,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某与被上诉人bb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1)兴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李冰由bbb抚养,婚生次女李媛媛由a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三、位于兴城市X街X-X号楼X单元X室的楼房归a某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由a某负责偿还。a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bbb人民币50.000.00元整(伍万元整)。

四、摩托车一台、雅马哈电动车一台、清华同方台式电脑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归bbb所有。

五、机器变卖所得款28,000.00元及a某、bbb共有债权5,000.00元均归a某所有。

六、一、二审诉讼费由a某承担。

七、其他无争议。

审判长郭逸群

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王嘉莉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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