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
被执行人齐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
被执行人刘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系被执行人齐某戊之妻。
被执行人齐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系被执行人齐某戊之子。
被执行人齐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系被执行人齐某戊之女。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齐某戊、刘某己、齐某庚、齐某庚在安乡X村享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