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x。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胡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在安乡X镇养殖有即将出栏生猪400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某在湖南省安乡X镇养殖的生猪400头。
二、被执行人胡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6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母茂生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