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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生效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x。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胡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在安乡X镇养殖有即将出栏生猪400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某在湖南省安乡X镇养殖的生猪400头。

二、被执行人胡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6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母茂生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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