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村X号。
被告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被告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村X号。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戴XX、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对被告戴XX、熊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X负担。
审判员钱正荣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许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