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小学文化,无正式职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1年5月25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某日,被告人尹某为了摘取罂粟果炖菜自己食用,将事先从邻居黄某丁处获得的罂粟籽播种在安障乡东洲林场自家菜地里。同年3月,罂粟苗长出后,尹某因事外出,便嘱咐其岳父黄某丙代为管理。2011年5月3日,经群众举报,安乡县公安局民警将尹某种植的罂粟苗共648株查获并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告人种植并被公安机查获的罂粟苗、果及种植地点等)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安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黄某丙、彭某、樊某、黄某丁、张某某的证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的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嘉国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黎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