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乡县X乡县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宋XX,男,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现住湖南省安乡X乡出口洲居委会。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安乡X乡出口洲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南省安乡X乡县X乡出口洲居委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受理原告周XX与被告雷XX、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X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XX因与被告安乡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乡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准予撤诉。2012年5月2日,原告周XX考虑被告雷XX、李XX无赔偿能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XX、李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考虑被告雷XX、李XX确无赔偿能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XX、李XX的起诉,本院应予准予。根据《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雷XX、李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长周某元
审判员张扬清
人民陪审员杨明世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