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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X路X号6F。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座A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多媒体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正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权,被告时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功多媒体公司诉称,原告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独家享有电影《爱情呼叫转移Ⅱ:爱情左右》(以下简称《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擅自传播该影片,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我方已经将涉案影片删除,且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播放涉案电影片头显示出品单位:北京派格太合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格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新浪网、神州电视有限公司;片尾显示联合摄制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派格公司、北京综艺星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皓公司)。

2008年11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爱》片的出品单位为派格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浪网、神州电视有限公司。摄制单位除以上单位外还有星皓公司。

2008年11月20日,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涉案电影《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载明的“新浪网”系我公司运营的门户网站,“新浪网”自身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008年11月18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派格公司可以独家处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认定除派格公司及其书面确定授权的公司拥有该片在专属地区的授权期限内的相关权利外,其它公司在上述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皆属非法行为。同日,上海电影集团、上海电影制片厂出具了内容相同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同时盖有上海电影集团和上海电影制片厂公章。同月,新浪公司、神州电视有限公司出具内容相同的《授权书》。2008年11月20日,星皓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公司对《爱》片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关于此电影在中国大陆某区的其他任何权利。

2008年11月24日,派格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视公司),授权期限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2008年11月27日,国视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涉案《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成功多媒体公司。授权期限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

2010年7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根据成功多媒体公司提出的申请,对悠视网(网址为www.x.com)传播《爱》片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所制作的(2010)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对网址“x.com”进行备案公共信息查询,查询结果显示:www.x.com的主办单位为:时越公司。在IE浏览器中输入www.x.com,并进入悠视网的首页。在悠视网主页链接“点击下载2010版x网络电视”,按提示下载、安装、运行上述软件,在上述软件中链接“电影”、并依次点击“华语电影”、“喜剧电影”,在展开的节目列表中找到“爱情呼叫转移Ⅱ:爱情左右”,点击播放,可以正常播放。在该软件界面列有电影、电视剧、体育等分类项。并且在上述分类项下还有“华语电影”、“内地剧集”、“动作电影”等按照地域、影视作品的类型等不同标准划分的分类项。该软件页面及播放器下端多处设置有广告。上述过程都没有离开时越公司网站。

另,原告还提交了互联网上网站关于涉案电影播出情况报道的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节目收视率较高,市场影响较好。

上述事实,有成功多媒体公司提交的电影《爱》片光盘、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影《爱》片署名情况与该电影《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的情况可以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派格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浪公司、神州电视有限公司、星皓公司为涉案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成功多媒体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在大陆某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时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电影的侵权本院认为:“x网络电视2010”软件是时越公司开发并向用户重点宣传的,且在该软件界面区分有“经典影视”、“内地剧集”等栏目,显示有数量精确的频道数,由此可认定,作为经营专业提供在线观看影视作品的悠视网的时越公司,对“x网络电视2010”软件界面主动设置了各种专栏,并对提供的大量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列表,且公众在时越公司网站上可以找到并正常观看涉案电影。

时越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之经营者,应当知道影视剧的著作权人不太可能在网络上免费提供涉案作品,其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即使用户观看的内容是用户自行选择的结果,用户在搜索和观看电影《爱》片过程中,必须首先下载时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的软件安装,方可在时越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观看电影《爱》片,并且用户在上述行为过程中,未离开时越公司经营的网站。从时越公司经营的网站的宣传以及一般网络用户的观感来看,等同于时越公司自己播放。时越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其审查作品的著作权之义务较高,时越公司显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本院认定时越公司对于涉案影片的传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成功多媒体公司的损失数额或时越公司的非法获利数额,故本院考虑《爱》片首映时间、商业价值、社会影响及时越公司侵权使用方式、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三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卢正新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连勇

书记员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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