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龚雄伟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