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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杰与周玲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A,男。

被告B,女。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黄某璋独任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从小就认识,双方于2000年开始自由恋爱,并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了女儿C。双方婚初感情不错,但是从2008年被告有了外遇后,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08年4月中旬开始,其住回母亲处,双方开始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被告B辩称,双方的婚姻经过基本属实。因其工作原因,晚回家,原告对其产生怀疑,还动手打被告。双方感情未破裂,其希望挽救这段婚姻,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看在女儿份上,给予一次机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从小相识。双方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了女儿C。婚初双方关系尚可。2008年起,因被告下班后晚回家,原告猜疑被告有外遇,致使双方发生矛盾。为此,于同年4月起,原告搬回其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前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婚姻问题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从小相识,双方经充分了解后结合,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女儿,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因原告猜疑被告有外遇,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现被告表示要求和好,如其能积极兑现和好承诺,而原告亦能真诚给予和好机会,双方间多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要求,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静波

审判员黄某璋

代理审判员马君璧

书记员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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