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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2009年10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获悉本市电信公司推出电子渠道“先装后付”业务(即客户申请业务安装完工后次月在首期账单中收取对应接入费、工料费、套餐费及年付费等费用),遂起意通过安装和收费的时间差实施诈骗。2009年3月起,被告人谭某某本人或指使其招收的业务员采用电话联系或发布广告等方式,假冒电信公司工作人员,以低于电信公司的包年使用费价格对外推销电信宽带安装业务。骗得被害人信任愿意安装宽带后,被告人谭某某即以被害人名义向电信公司申请“先装后付”的宽带安装业务。之后,根据与电信公司约定的安装时间,被告人谭某某派业务员提前至被害人处等候,使被害人误认为谭某某一方人员亦系电信公司安装人员,待电信公司安装人员安装宽带完毕先行离开后,被告人谭某某一方人员当场与被害人签订《安装协议》,并以收取宽带安装费和一年使用费的名义向被害人骗取钱款。其中,被害人王某某于2009年3月30日在本区X镇X路X弄X号X室被骗人民币1600元;史某某于2009年9月14日在杨浦区X路X号被骗人民币1760元;张某于2009年9月21日在杨浦区X路X号后门X楼被骗人民币1600元;赵某某于2009年10月2日在浦东新区X路X号被骗人民币1760元;叶某于2009年10月12日在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被骗人民币1000元。总计人民币7720元。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经侦查于2009年10月13日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谭某某的银行卡内冻结了人民币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张某、史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被害人提供的安装协议、发票、宽带新装用户确认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电信局市场拓展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电信部门人员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某某能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吊获,又系初犯,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10年6月1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谭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项永明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伟

周玲

审判员项永明

书记员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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