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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乙不服,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是矿产资源管理所职权范围内的事,其没有执法证,没有执法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忠祥

审判员王建

审判员黎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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