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李某与宋某合伙纠纷一案的(2000)咸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2月26日,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其同意,本院发给其(2001)礼法执字第X号债务凭证,2011年9月9日,李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向宋某送达了本院(2012)礼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但其未自觉履行。2012年3月3日,本院强制从其帐户扣划了1737元(含执行费50元),2012年4月5日将该款已向李某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0)咸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张步超
审判员崔存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