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以下简称渭城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己,该公司经理。
刘某戊与渭城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刘某戊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渭城保险公司应赔偿刘某戊8401元,诉讼费75元。2012年2月21日,渭城保险公司向刘某戊支付了8401元及诉讼费75元。2011年4月11日刘某戊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张步超
审判员苟选利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