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皮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审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皮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开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郑某随原告生活。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2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郑某。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皮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郑某由原告郑某抚养,随原告郑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开伟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