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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X组居民,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略)居民,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的(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币93700元整;本院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3日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该款全某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宜宝

执行员:强华忠

执行员:牛金鹏

二0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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