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牛x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xx,曾用名程xx,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2011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x,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2011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潘xx,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2011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2011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牛xx、李某、程xx、刘x、李x、潘xx、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各被告人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牛xx、李某、程xx、刘x、李x、潘xx、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和2011年12月14日,被害人李某、杨某先后被被告人牛xx、潘xx从外地骗到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贾堡小区一民房三楼房间内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因被害人李某、杨某不从,曾多次某离开,被告人李某、牛xx、李某、程xx、刘x、李x、潘xx、李某在赵xx(在逃)的安排下,对二被害人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轮流对其上课、洗脑,灌输传销知识,上厕所、晚上睡觉,外出等紧紧跟随进行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二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并扣押二人随身所带物品现金1200元、手机等。2011年12月21日中午,该组织携二被害人外出活动,被害人李某、杨某见公安警车路过此地,随即扑向警车求救,公安人员将被害人李某、杨某解救,并先后将八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将被扣押物品现金1200元、两部手机已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牛xx、李某、程xx、刘x、李x、潘xx、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等八人供述;被害人李某、杨某陈述;证人张xx等人证言;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各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二被害人辨认各被告人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牛xx、李某、程xx、刘x、李x、潘xx、李某为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依各被告人在实施非法拘禁作案中所起作用,应以从犯对待。鉴于各被告人在本院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且被告人潘xx系在校学生,被告人牛xx于2011年5月自动退学,不应系在校学生。故对被告人李某、牛xx、李某、程xx、刘x、李x、潘xx、李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非法拘禁作案非法拘禁的人数、次某、时间及在共同作案中所起作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牛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
四、被告人程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
五、被告人刘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止。)
六、被告人李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止。)
七、被告人潘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
八、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景顺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