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某某。
被告徐某。
陈某与某某、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某某与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由某某承建海马汽车郴州柏顺4S店土建工程。2009年7月2日,该工程项目经理徐某与陈某签订《合同书》,将该工程木工工程分包给了陈某,陈某组织工人将木工工程完工后,某某至今尚欠陈某工程款x元,陈某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某某在2012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某工程款x元。
二、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