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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南县X镇。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11年11月7日由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2月22日由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8日,被告人彭××、杨文斌(在逃)得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浪拔湖支局在南县X组将原架设的铜芯电缆换为光缆这一信息,便产生了盗窃之心。同年9月10日14时许,两人驾驶三某摩托车窜至该处,用裁纸刀将荣和村X村之间的530米电信通讯铜芯电缆割断后盗走,销赃得款1500元。被告人彭××和杨文斌各分得赃款500元,余款被共同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通讯铜芯电缆价值人民币2412元。案发后,被告人彭××主动退赔被害单位2412元。

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彭××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曾某、谭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杜某某、万某某的证言;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浪拔湖支局关于修复电缆总长度的说明及收款条,被告人彭××的到案说明,被告人彭××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主动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某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志新

二0一二年三某三某日

书记员张兴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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