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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李某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某某。

李某、李某、李某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李某、原审原告李某、原审原告李某以已与原审被告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某、原审原告李某、原审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李某、原审原告李某、原审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审原告李某、原审原告李某、原审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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