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某某,河南豫声(略)事务所(略)。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2日、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甲的代理人王文堂、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本案延期审理二个月。公诉机关于2010年11月12日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庙口乡X村,跳墙进入曾与其谈恋爱的赵某家中,发现赵某的父亲赵某甲在东屋床上睡觉,因怀恨赵某甲阻止其与赵某的婚事,就用锄头击打赵某甲的头部多次。经鉴定赵某甲的伤情已构成重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某某在案发后向朋友李某华询问自首的情况,然后去铁西派出所,在途中被抓获,具有自首情节;张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害人赵某甲的代理人对指控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之女赵某系恋爱关系。因赵某甲反对二人交往,即对赵某甲怀恨在心。2010年2月2日凌晨,张某某跳墙进入淇县X乡X村赵某甲家,发现赵某甲在东屋床上睡觉,随在赵某院内拿一锄头,进入屋内照赵某甲头部击打数下,致赵某甲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甲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自愿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1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0年2月1日晚上,我骑摩托车从家出来,准备到赵某家,来到半路,我想起我和赵某谈恋爱,赵某的父亲赵某甲不同意,还打了我和赵某,我越想越生气,就来到赵某家,当时是晚上12点多钟。我翻墙进入赵某,见赵某甲躺在床上睡觉,就想打他几下出气。我到院里拿来他家的锄头,进屋后照赵某甲的床上打,打了多少下也记不清了。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打过后我来到院内见到了赵某和她母亲,我让赵某和我出去说话,赵某劝我去自首,我说等我妹妹给我过了生日就去自首。我离开赵某后,来到我朋友李某华家,我告诉他我打伤了赵某甲,想去自首。从他家出来后,我到七里堡我婶家,她没在家,我就从七里堡沿小路到铁西二中队去投案自首,在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了。

2、被害人赵某甲陈某:那天晚上,我正在家东屋睡觉,被人打伤。后来在医院听家人说是张某某把我打伤了。我头面部多处受伤,眼睛看不清东西。

3、证人赵某乙证言:我是赵某甲的女儿。2010年2月2日凌晨1时许,我和母亲在北屋东头睡觉,听见父亲睡觉的屋内有打架的声音,我二人出门后看见我对象张某某手拿锄头站在过道里,我看见锄头和锄把上都是血。张某某拽住我把我拖到街门外,手拿砖头威胁我让我跟他走,还说如果我不跟他走,他就不活了。我一直劝他,他就用手打我耳光、用脚跺我,还用铁片扎我的脖子,但没有流血。当时张某某说把我父亲打个半死。

4、证人陈某某证言:2010年2月2日凌晨,我和女儿赵某正在睡觉,听见丈夫赵某甲在东屋内发出“哎呀”的叫声,出门后看见张某某手举锄头站在北屋门口,说打赵某甲了。并将赵某拽到外面。我到赵某甲屋内,看见赵某甲头上被打了好几个裂口,就打110、120报警了。可能是因为赵某甲不同意张某某和我女儿赵某谈恋爱。

5、证人赵某丙证言:我和赵某甲是叔伯兄弟,住在赵某甲家前面。2010年2月2日凌晨,我听见陈某妮喊叫,随到赵某甲屋内,见赵某甲躺在床上,头上、被子上、地上都是血,我就报警了。当时赵某甲的弟弟赵某安也到现场。

6、证人赵某丁证言:证明的主要情节与赵某根印证。

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0年2月2日上午10许,张某某来到我家说他到他对象赵某家,用锄头打了赵某的父亲。他还问我去投案自首是轻还是重,我说当然是轻。他说去投案不去,我说不管。然后他在我家吃了饭。饭后他说去他婶家哩就走了。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证明、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提取锄头一把(锄头一端有血迹)。

9、淇县公安局淇公法鉴活字(2010)X号伤情鉴定书附照片:证明赵某甲开放性颅脑损伤、双眼视力眼前指数(低视力2级)损伤程度属于重伤。

10、淇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张某某于2010年2月2日被抓获。

1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赵某甲的代理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害人的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民事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证明2010年11月8日,张某某与赵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15万元。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被害人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赵某甲不同意其女儿赵某与其谈恋爱,即心生怨恨,于深夜跳墙进入赵某甲家中,用锄头殴打赵某甲头部,致赵某甲重伤,故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张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赵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赵某甲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詹玉旗

审判员王士清

审判员宋丽君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伟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