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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护理师,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又名李某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护士,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3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存款x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行人李某乙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乙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小明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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