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护理师,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又名李某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护士,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3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存款x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行人李某乙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乙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小明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