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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英萍,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以为营建和谐幸福家庭,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

审判员张艳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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