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雒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
申请人雒某申请宣告张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997年8月26日,其女儿张霞不明原因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经多方查找至今未果,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张霞死亡。
经查张霞,女,系申请人女儿。1997年8月26日,张霞不明原因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经多方查找至今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2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张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霞离家出走长期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已满四年,利害关系人雒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张霞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张霞仍无音信,故本院对雒某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霞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丽娟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