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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姚某(又名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支付申请人郑某工程款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某已交纳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2012年3月31日支付10000元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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