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街村X组.
被执行人董某,女,汉族,村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529-X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街村X组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董某现已停止在承包的申请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街村X组土地上施工基建,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529-X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