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X组。
申请执行人辛某、辛某与被执行人陈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某、辛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据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XX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辛某、辛某损失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牌号为粤632RX号别克小桥车,在委托中介机构对该车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车现有价值不足以支付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中的相关费用和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扣押。因被执行人陈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