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男,47岁,汉族,零陵区人。
委托代理人唐XX,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XX,男,36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宋XX,男,34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湖南省XX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XX诉被告宋XX、宋XX、湖南省XX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后,原告郑XX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财产保全费850元,共计1641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