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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XX诉被告宋XX、宋XX、湖南省XX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XX,男,47岁,汉族,零陵区人。

委托代理人唐XX,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XX,男,36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宋XX,男,34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湖南省XX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XX诉被告宋XX、宋XX、湖南省XX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后,原告郑XX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财产保全费850元,共计1641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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