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洞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黄××,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黄××,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黄××,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丁,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黄××、黄××要求宣告黄××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黄××诉称,申请人父亲邱××2007年被人杀害后,被申请人即携女儿定居娘家洞口县X组。由于被申请人遭受亡夫的精神打击,早年又患有癫痫病,2008年4月坐月期间突然离家失踪,经家人、亲友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黄××,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洞口县,与二申请人系母女、母子关系。2007年3月,黄××丈夫邱××被人杀害,此后黄××便携女儿回娘家居住。黄××因遭受亡夫的精神打击,早年又患有癫痫病,于2008年4月突然离家出走,后经家人、亲友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下落不明3年多时间后,其子女申请宣告其失踪,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公告期间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黄××失踪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因此,对二申请人要求宣告黄××失踪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积华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