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某号,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牟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锦华独任审理,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2日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六亩桔园及一方鱼塘承包给被告,双方对租金及期限进行了约定。后被告住进原告的楼房,双方对于住房及相关事宜并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其楼房,双方产生争议,故涉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同意让被告牟某某在原告宅基地后方的菜地上搭建不超过40平方米的房子用于居住(被告须在承包合同到期时自行拆除),被告必须在2010年9月16日之前搭建好房子,并迁入该房;
二、被告牟某某不得养殖鸡鸭等家禽,被告可以在鱼塘边养两条狗。被告已养殖的一只猪、五只鸭子、五只羊于2010年12月31日前处理完毕,被告可以将现有猪棚拆掉在被告新建的房子旁搭建一间猪棚用于暂时养殖;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1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曹满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