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欠原告张某人民币3000元,该款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