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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法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

刘某于2010年8月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刘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6万元;

二、原告刘某、刘某、刘某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利。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7月29日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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