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附企机电安装工程公司冶建公司工人,住(略)-100。
被告:鞍山市恒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鞍山市恒治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少春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