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环县江南电镀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城关三合潭。
法定代表人姜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玉环县江南电镀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略)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河南四铃集团新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17日,金额为x元整,付款行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开源支行,收款人为河南省升达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环县江南电镀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郑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