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水市X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李子园分理处。
被申请人:田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人天水市X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李子园分理处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田某偿还贷款本金44000元,利息37662.46元,共计81662.4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田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天水市X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李子园分理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1662.46元。
支付令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田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君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