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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xx失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临澧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澧县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村主任。

诉讼代理人杨小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澧县X乡司法所工作人员,住临澧县X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澧县X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8月8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2011年9月13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现在居住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临澧县X村民委员会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失火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给其赔偿因树木被烧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9300元。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澧县X村民委员会以与吴xx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临澧县X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临澧县X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人吴xx附带民事的起诉。

审判长苏基银

审判员邓莲香

审判员黄明才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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