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郴州筑路机械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郴州市一中退休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50年3月7日,汉族,耒阳市人,退休工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4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罗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罗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行人杨某某、罗某某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某某、罗某某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小明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