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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某、颜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万某,主任。

被执行人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某、颜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0)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乐某、颜某在2010年10月23日前履行义务,并向被执行人下达裁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裁定书后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4500元,已给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波

审判员杨增胜

审判员裴依成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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