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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丁与翟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翟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路西段X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正依据和解协议积极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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