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翟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路西段X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正依据和解协议积极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敏